敦豪国际无限公司(DHLINTERNATIONAL GMBH)(以下简称“贰言人”)以违背《牌号法》第四条、第七条、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、第三十条等条目划定为由,对广州德豪商业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被贰言人”)第34428966号“”牌号(以下简称“被贰言牌号”)提出贰言请求。
贰言人于1969年由Adrian Dalsey、Larry Hillblom与Robert Lynn配合建立,DHL即为三人姓氏的首字母组成,并于1986年与中外运签定合约,以合伙体例起头在中国大陆的营业。贰言人是环球着名的物流公司,其牌号及店铺“DHL”在中国甚至天下都具备较高的着名度和影响力。
被贰言牌号与贰言人牌号及店铺完整不异,其注册和操纵极易引发花费者对商品来历的误认。
被贰言人在贰言人首要办事种别第39类“运输;海上运输;汽车运输;空中运输”等办事上请求第34055300号“”牌号,还备案了域名“dhlfast.com”。
被贰言人较着领会贰言人的牌号及营业规模并诡计高攀“DHL”的品牌代价,其行动不只侵害了贰言人的正当好处,不正当占用了牌号资本,更是对牌号注册次序形成打击,侵害了社会大众好处。
终究,国度常识产权局以为“被贰言牌号的注册和操纵极易形成花费者对商品来历发生混合误认”并根据《牌号法》第三十条裁定被贰言牌号不予注册。
本案中,贰言人牌号的范畴并未笼盖被贰言牌号的指定办事,但是,贰言人引证牌号具备必然的首创性和明显性,且经其持久操纵和普遍宣扬已在相干公家中具备必然着名度。加上代办署理人具体阐述了商品/办事的接洽关系性和被贰言人的歹意环境,终究取得了国度常识产权局的撑持。
权力人若碰到牌号指定商品/办事不不异的环境,可在已有牌号中测验考试寻觅包罗具备较高接洽关系性的商品/办事的牌号作为在先权力,同时从多个角度阐述被贰言牌号/争议牌号不予注册/宣布有效的来由,从而掩护本身的正当权利。